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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1日,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《關于做好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》,以及《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》。
在2010年國務院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》中,就已提出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。但由于沒有明確要求和可操作的路徑,各地在執行中標準不一,程序不夠規范,甚至存在多次置換的問題,沒有達到控制產能總量、遏制盲目擴張的目的。
正因此,工信部研究制定《辦法》并印發了《通知》,在其中,將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作為化解產能過剩的一項重要措施,采取疏堵結合的方式來化解產能過剩。
堵是“堵住入口”。按照去年5月發改委和工信部聯合發布的新政策,嚴把“淘汰關”,同時,也要“預留出路”。要考慮地方發展經濟、產業升級和布局調整的現實需要,統籌淘汰退出與轉型升級的關系,調動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、主動性。
工信部相關負責人稱,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,是一項給“出路”的政策,既有利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,又有利于推動存量產能調整升級和布局優化,特別是控制產能總量,避免出現“越淘汰越過剩”,緩解地方經濟發展與淘汰落后產能、化解產能過剩的矛盾,推動工作盡快取得實效。
據介紹,首先是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相結合。按照疏堵結合、嚴禁新增的思路,要求鋼鐵、電解鋁、水泥、平板玻璃行業所有新建、改建和擴建項目,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,滿足等量或減量置換的要求,實現產能總量控制。同時,指導地方加快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,為實施新項目騰出資源、環境容量和市場空間,推動產業布局優化和結構升級。
二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引導相結合。按照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,在產能置換工作中,鼓勵各地探索實施政府引導、企業自愿、市場化運作的產能指標交易,發揮市場作用,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,提高資源配置效率。
三是堅持統籌考慮和區別對待相結合。考慮不同地區資源優勢、環境容量等差異,對產能置換實行區別對待。對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,實施減量置換,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。
但是,并不是近年來淘汰的產能都可用于新(改、擴)建項目產能置換,相關負責人表示,為防止鋼鐵、電解鋁、水泥、平板玻璃行業產能進一步擴張,控制產能總量,《辦法》明確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,才可用于新(改、擴)建項目產能置換,且不得重復使用。另外,為體現政策公平性,加強與相關產業政策的銜接,《辦法》規定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,不得用于產能置換。